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六八號
原告丁○○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乙○○
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七七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