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4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丁○○丙○○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99,84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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