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判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判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判字第49號聲請人 國睿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曾宏基 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湯其瑋 律師被告 黃玄奎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聲議字第3296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948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玄奎為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捷公司)、弘捷電路常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捷常熟公司)負責人,故意隱匿財務困難之事實,誘使聲請人國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睿公司)簽訂駐廠加工合同,購置附表所示鑽孔機及相關周邊設備進駐弘捷常熟公司,復明知附表所示機器設備為聲請人所有,僅因信託關係,以弘捷常熟公司名義辦理免稅報關,竟將之列為弘捷常熟公司固定資產,且於聲請重整之際,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先行通知聲請人,經聲請人要求返還,亦置之不理,顯有將附表所示機器設備納入弘捷常熟公司總體資產之意,受有債務清償之不法利益,致聲請人未能即時取回上開機器設備,並折讓、減免數千萬元之代工費用,受有損失,被告詐欺、侵占、背信犯行,至為灼然。原檢察官以聲請人曾同意暫緩取回所有之機器設備,並認被告主觀上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自屬謬誤,復未查明其重整程序是否屬實,及被告是否藉此獲取不法利益,逕為不起訴及駁回再議之處分,當有違誤,爰依法聲請交付審判。
二、按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而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之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
3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之。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確實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前為弘捷公司、弘捷常熟公司負責人,於96年9月1日
以弘捷常熟公司名義,與國睿公司簽訂駐廠加工合同,約定由弘捷常熟公司規劃建設廠房,由國睿公司購置附表所示鑽孔機及相關設備進駐,從事鑽孔代工,並以弘捷常熟公司名義辦理報關進口,再由弘捷常熟公司扣除成本、費用後,支付國睿公司加工費用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劉文禎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駐廠加工合同1件、統一發票24件、出口報單15件附卷可資佐證,此情足堪認定。
㈡而證人劉文禎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我們是在96
年的7至12月分別輸入設備……一開始他的代工支付費用都是正常的,後來就有不正常,後來在98年的時候,因為弘捷公司有財務問題,然後有給付遲延,我們到他們平鎮的工廠去談,我們有折讓部分的金額。」、「(問:弘捷公司的財務狀況何時開始出問題?)一開始都很正常,直到97年底在業界才聽說他們的財務狀況有些問題。」等語(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948號偵查卷宗第8、9頁)。再觀諸聲請人於偵查中所提弘捷常熟廠代墊金額及項目資料,弘捷常熟公司與國睿公司合作在大陸地區從事鑽孔事業,於96、97年間,每月代墊相關費用動輒數十萬人民幣,經計算後猶支付國睿公司人民幣百萬元上下不等金額之加工費用,營運狀況並無異常。況投資經營事業,其盈虧本非必然,聲請人以被告經營之弘捷常熟公司於與國睿公司合作相當期間後,未能按期支付約定款項,經國睿公司折讓受有損失,指為故意隱匿財務狀況,施用詐術,尚乏所據。
㈢證人劉文禎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復結證稱:「
……因為中國大陸有獎勵優惠的條款,而我們在中國大陸沒有工廠,所以無法有稅率的優惠,而弘捷公司在大陸有工廠,如果用他們的子公司報關進口,在大陸會有稅率的優惠,這在業界是很普遍的現象,所以我們才會以此方式,由我們提供機器,然後由他們報關進口,實際上所有權人是我們所有,但名義上是歸屬弘捷常熟公司。」、「當時因為還沒有辦法直航,所以需要透過第三地出口到大陸,所以當時我們的出口報單,也是先由國睿公司出口到紙上公司,再由紙上公司出口到大陸去。」、「……因為我們公司在大陸沒有設置工廠,所以無法作為貨運的收貨人,所以以弘捷大陸廠作為收貨人,大陸政府機關也會認定這批設備屬於弘捷大陸廠所有……」(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2364號偵查卷宗第52頁)、「那些設備現在還在大陸常熟廠,但是因為弘捷常熟有積欠薪資,已經被大陸的招商局代管,我也有去問招商局,他們說弘捷常熟因為積欠薪資,後來就由招商局將弘捷常熟拍賣,然後由金象公司取得弘捷常熟的經營權,因為弘捷常熟把我們的設備當作他們的固定資產,所以金象在估金額時,也有將我們的設備算入他們的出價金額中,所以連設備也都被金象買走。」(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948號偵查卷宗第8至11頁)等語,與證人即弘捷公司財務長 陳金德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交易模式為國睿公司將這批設備賣給我們的境外公司,境外公司再賣給我們在大陸的弘捷電路常熟有限公司,再以弘捷電路常熟向大陸報關進口。」、「一般都是從第三地輸入,且以大陸弘捷電路常熟公司報關,才可以免稅,這是一般的交易慣例。」、「如果不依上開模式,設備輸入會很慢,國睿公司在大陸也無法設廠。」(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2364號偵查卷宗第249至251頁)及檢察官訊問時結證:「因為弘捷常熟有免稅進口的獎勵,需要提供買賣契約書才能夠辦理免稅的獎勵,這是大陸進口需要的資料,否則無法辦理免稅的獎勵。」、「(問:為何最後機器無法運回台灣?)因為這些機器從交易文件上是由國睿賣給弘捷控股,再由弘捷控股賣給弘捷常熟,所以所有權歸弘捷常熟所有,當然無法將機器運回,後來弘捷常熟因為聲請重整,被大陸的招商局代管,所以我們也無法介入。」(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948號偵查卷宗第13、14頁)等情節,互核尚無二致,足認國睿公司與弘捷常熟公司簽訂駐廠加工合同,為獲得稅制優惠,同意以弘捷常熟公司名義報關進口相關機器設備,就各該設備形式上為弘捷常熟公司所有,早有認識,仍循此方式規避稅賦,即應共同承擔日後弘捷常熟公司與善意第三人涉訟或有其他財產紛爭時,其機器設備將被認定為弘捷常熟公司資產之風險。況弘捷常熟公司發生財務問題之際,曾與國睿公司協商,於98年1月6日簽訂協議書,約定將設備款債權美金0000000元讓與國睿公司,有協議書1件存卷為憑,證人劉文禎於檢察官訊問時亦具結證稱:「自從被告公司發生危機後,我們有要求他們將設備還給我們,但是因為雙方已經往來很久,也彼此信任,當時被告有請我們幫忙,怕設備一拉走,會有停工且會產生骨牌效應,後來我們看被告一直不願將設備拉出,所以我們有寫協議書。」、「(問:既然認為該等設備為你們所有,為何協議書中是記載應收設備款,而不是應收設備?)因為被告為取信我們,他說如果出了問題,他會幫我們向弘捷常熟求償,因此才會簽立協議書,讓我們對弘捷常熟公司取得應收設備款的債權。」等語(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948號偵查卷宗第20、21頁),益徵被告尋求國睿公司支持,將附表所示機器設備留置弘捷常熟公司繼續營運,就返還問題非無替代解決之道。且附表所示機器設備係因弘捷常熟公司積欠員工薪資之故,遭主管機關代管,亦經劉文禎向有關單位確認無訛,客觀上已非被告所得處分,遑論將之返還國睿公司,要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有侵占或背信之行為。
四、綜上,本案依據原偵查案卷所存證據資料,尚不足證明被告主觀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自非得以刑法詐欺、侵占、背信等罪名相繩。原偵查、再議機關依偵查所得證據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先後為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之處分,核無不合。聲請人猶執前詞,指摘不起訴及駁回再議處分為不當,聲請交付審判,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許炎灶
法官方祥鴻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附表│├─┬───────────┬───────┬────┤││設備│型號│數量│├─┼───────────┼───────┼────┤│1│超高速PCB鑽孔機│CPD-2200│2台│├─┼───────────┼───────┼────┤│2│超高速PCB鑽孔機│CPD-7600│24台│├─┼───────────┼───────┼────┤│3│高速孔位測量機│HOLE-AOI│1台│├─┼───────────┼───────┼────┤│4│內層電路檢查機│TVX-IP805│1台│├─┼───────────┼───────┼────┤│5│驗孔機│HC-1200│1台│├─┼───────────┼───────┼────┤│6│全自動鑽頭上環機│CRM-2006T│1台│├─┼───────────┼───────┼────┤│7│微電腦自動上下環機│GAM-80│1台│├─┼───────────┼───────┼────┤│8│鑽孔上銷PIN機│A-9│1台│├─┼───────────┼───────┼────┤│9│TWO-PIN雙銷PIN機│MODELA-9T│1台│├─┼───────────┼───────┼────┤│10│刃面檢查機│BCM-2002ES│1台│├─┼───────────┼───────┼────┤│11│電腦裁板機│CPS-5CF│1台│├─┼───────────┼───────┼────┤│12│裁切後圓角機│YS-501│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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