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東簡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東簡字第186號
原   告  愛迪生 科學園大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里○鄰○○街○○○號
,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雖原告起訴時稱被告為
原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社區規約第42條規定,原告與
住戶間有訴訟時,應以管轄本社區所在之新竹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法院,然被告否認為原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後經本
院定期命原告提出被告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惟原告並未
於期限內提出;嗣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縣寶山鄉公所函索原
告社區報備之相關資料,依該所函附之資料顯示,被告並非
原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有該所函及附件足憑,是被告既
非原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即難認兩造間有合意管轄之約
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院即無管轄
權,而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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