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勞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勞簡字第2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加州大旅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照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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