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公示送達事件,惟聲請人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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