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74號附民原告 游志正
林義欽 浦兆庸 浦雯 英睿億應用科技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古孟巧 附民原告 張維德
成基應用科技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黃采婷 附民原告 黃俊勝
覃瑞雲 張沛晴 張銘輝 劉民宗 李昀儒 曾華珊 陳崇輝 雷景期 游田德 陳敏志 愛肯飛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蕭志永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附民被告 安禾 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兼附民被告 何益國 附民被告 何燿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紀凱峰法官李鴻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