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債務人 郭秀左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郭秀左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
106年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並無易於變價之財產,有債務人所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卷可參(見本院106年消債清字第15號卷第28頁)。因債務人並無清算財團財產,足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止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