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13號原告 周威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鄧美蘭林介鵬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5日以本院103年度補字第1090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3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雖於同年7月24日後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3年度救字第158號裁定駁回後,原告於同年8月27日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抗字第1461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迄今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姜悌文
法官李陸華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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