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68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丙○○、乙○○、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68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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