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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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 林麗貞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 律師被告 林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5,114元【土地部分:(
153㎡+255㎡)×1000分之33×510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86664,房屋部分:課稅現值336900÷2=168450元,686664元+168450元=855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黃鴻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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