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98號原告 高宏毅 被告 謝如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簡字55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涉本院105年度簡字第5519號詐欺刑事案件,已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4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有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參。原告於第一審簡易判決處刑後提起上訴前,於4月27日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收狀日期為準),,違背上述起訴期間之規定,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駁回。又本件因違背程序規定而予駁回,尚不影響原告另向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或依其他法律求償權利,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蔡英雌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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