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全字第5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全字第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57號聲請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大學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假處分,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5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林惠瑜法官王俊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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