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2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2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25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ATHIHU.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7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MATHIHUYEN( 馬氏玄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8行將「DAOTHITHUY 陶氏水 」誤植為「DAOYHITHUY陶氏水」,應予更正。爰審酌被告MATHIHUYEN(馬氏玄)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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