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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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77號原告 陳憲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火土 、 陳坤 、 陳根龍 、 陳清俊 、 陳森祥 、陳寶松、 陳明發 、 陳秋逢 、 楊金山 、 陳瑞耀 、 陳瑞和 、 蕭慶祥 、蕭建財、 蕭麗卿 、 蕭麗花 、 陳清陽 、 陳碧蓮 、 陳增塨 、 陳素真 、李至正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陸拾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