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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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77號原告 陳憲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火土陳坤陳根龍陳清俊陳森祥 、陳寶松、 陳明發陳秋逢楊金山陳瑞耀陳瑞和蕭慶祥 、蕭建財、 蕭麗卿蕭麗花陳清陽陳碧蓮陳增塨陳素真 、李至正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陸拾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呂聖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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