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 陳珍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明義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068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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