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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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翌翔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