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春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春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春維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100年度花簡字第762號、100年度花簡字第705號、100年度易字第4688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9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