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繼樑上列受刑人因犯贓物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繼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鄭繼樑前因犯贓物案件,分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4日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102年5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柏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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