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7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706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秀麗 債務人 黃曉君 債務人 黃曉昭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案外人 黃坤南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萬叁仟伍佰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柒仟零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台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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