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95號109年度附民字第396號109年度附民字第397號原告 陳治妤
吳芳菱 金宜萱 被告 蔡友傑 被告興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顯鴻 上列被告因被告蔡友傑業務侵占等案件(109年度易字第925號),經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對:①被告蔡友傑、②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興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民法表見代理人責任)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張郁昇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