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702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務人 黃瑜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貳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陸仟陸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 司促 字第 20702 號其他文書(106.11.10)【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 雄簡 字第 136 號(107.07.09)[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