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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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035號債權人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杜文來 債務人 巴義傑 債務人 巴靜瑜 債務人 謝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