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7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銘登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 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劭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219,899元,及自10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19,899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9,0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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