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慶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慶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慶信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吳慶信因施用毒品及轉讓毒品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分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受刑人吳慶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年7月9日│100年7月8日│101年3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264號│毒偵字第3264號│偵字第13153號、│││││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78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事││3076號│3076號│1869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21日│101年5月21日│101年11月2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判││3076號│3076號│186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5月21日│101年5月21日│101年12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106號(編│執字第7106號(編│執字第14018號│││號1至2號定應執行│號1至2號定應執行│(已發監執行,刑│││刑有期徒刑1年7月│刑有期徒刑1年7月│期103.02.10至│││,已發監執行,刑│,已發監執行,刑│104.02.09)│││期101.07.10至│期101.07.10至││││103.02.09)│103.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