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14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彥亨 訴訟代理人 郭哲銘 律師
賴瑩真 律師被告 陳建閣
廖振欽
吳勇峰 陳伯偉
許李怡君
張明如 劉家福 侯逸芸
楊燕婷 謝政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3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9,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