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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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96號原告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牧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愛柏麗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698元(本金加計至起訴狀送達本院前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