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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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聲字第24號聲請人即被告范紋譩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110年度審簡字第79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范紋譩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799號判決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緩刑2年,並於110年7月5日判決確定。是聲請人於113年4月26日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799號於110年5月12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已顯然逾越上開法定期限,於法未合,無從准許,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林劭威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