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8號
原 告 邱奕勝
被 告 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其對被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土地有通行
權存在,通行之面積約95.4平方公尺,又上開土地於民國10
8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
2,300元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依此,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21萬9,420元【計算式:95.42300=2194
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二、請原告補正屏東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應記載其所有人之完整姓名),再以該土地之所有人為
被告,補正本訴被告之正確姓名、住所及訴之聲明之起訴狀
,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裁判費並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正、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