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調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調字第68號
原  告  林艷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 洪正二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補正被告 吳正二 之全體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居所。
二、提出被繼承人洪正二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並依對造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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