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50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眼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嵩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 黃崇元 」之記載,應更正
為「黃嵩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