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上列上訴人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杰陞營造有限
公司(原名誠和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貳拾伍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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