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0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簡宏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耀文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肆佰柒拾玖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