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922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文孝
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
黃恩佑
黃淑玲
被 告 張美蓉
張竣熒
張竣傑
張瓊文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 律師
複代理人 張祐齊 律師
被 告 張佳蓉
張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2月13日下午3時1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
柒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