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調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再者,小額事件之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其預定用
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法院
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此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9規定甚明。本件乃請求給付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
之小額訴訟事件,當事人中僅原告為法人,縱原告預定用於
同類契約之員工保證書上明載被告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依上開意旨並不適用合意管轄之規定。
三、查被告丁○○、丙○○的住所地在台北縣土城市,被告乙○
○的住所地在台北市松山區,有被告的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
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或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管轄。
四、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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