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76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
月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
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4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陳文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