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59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596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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