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46號原告 徐華興 訴訟代理人 張威鴻 律師
黃慧娟 律師 吳志勇 律師複代理人 廖晏崧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原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廖蘇隆 複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複代理人 李玉華 被告 楊紹裘
楊紹箕 楊惠如 楊惠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 律師複代理人 吳仁華 律師被告 張中彥
張沁芝 張陳寶猜 張沁芬 兼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中禹 被告 馮宣梅
黃修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莊翠雲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周
後傑,嗣於民國102年7月間已變更為莊翠雲,有該會全球資訊網公告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 周後傑 對被告國產署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因莊翠雲迄未為被告國產署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此依職權命其為被告國產署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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