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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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楊李佳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 律師被告 周保成 兼法定代理人 周建 良法定代理人 楊秀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正本關於附表第一欄所示部分均應更正為如附表第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文字如有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被告之周保成之法定代理人,漏載「楊秀英」,以及被告 周建良 部分,漏載其兼為法定代理人部分,均屬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分別更正如附表第二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附表:
┌───┬──────────────┬─────────────┐│編號│應更正部分│更正結果│├───┼──────────────┼─────────────┤│一│「當事人」欄有關「被告周建良│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周建│││」之記載。│良」。│├───┼──────────────┼─────────────┤│二│「當事人」有關被告周保成之法│應增加為「法定代理人楊秀英│││定代理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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