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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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46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華興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33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僅於上訴狀內蓋用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之印章,而未檢附上訴人委任黃偉政擔任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難認其上訴已符合法定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補正上訴狀內上訴人之簽名或委任黃偉政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