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36號
原   告  周佩雯
訴訟代理人  周再守
被   告  許嚴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逾
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費用,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3年7月30日向其承租屏
東縣○○鄉○○路○號1樓及2樓1間(下稱系爭房屋),
約定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於每月1日給付
,租期則為103年8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下稱系
爭租約),惟被告自105年11月起即未依約繳租,經以萬丹
社皮郵局存證號碼000001號存證信函催繳後,被告始於106
年4月12日繳清106年3月前之欠租,並於繳款當日稱:會
在106年5月15日前表明是否續租。詎被告非但未答覆續租
乙事,且自106年4月起復未繳納租金,為此,爰依民法第
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見本院卷第21頁106年8月28日公
務電話記錄),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屋暨該屋坐落之基地,
及所積欠之租金等語。聲明求為:請求判令被告將占用原
告所有系爭房屋內之屬於被告所有物品遷移,將上開房地交
還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應自106年4月份起至確定判決返
還房地日止,按月給付租金1萬元:並自106年4月1日起
至返還房地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假執行(見本院卷第3頁)。經查,系爭房屋於10
6年之課稅現值為30萬8,400元,有屏東縣政府稅務局106
年房屋稅繳款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又系爭房屋係坐
落於屏東縣○○鄉○○段○○號(即重○○○鄉○○段○○○
○○○號)、同段10地號(即重○○○鄉○○段○○○○○○○○號
),該房屋建築面積為325.34平方公尺(計算式:93.5+231
.84=325.34),而上開二筆土地於106年1月之公告土地
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4,000元等情,有原告106年9月8日
補正狀所附之系爭房屋使用執照、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見本院卷第27-29頁)。至於原告上開聲明部分,則係請
求給付系爭房屋之租金,揆諸前揭說明,不併算其價額。依
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0萬9,760【計算式:308400+
(325.344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應補正事項。倘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1│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939元。│
├──┼────────────────────────┤
│2│提出被告許嚴躍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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