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GENALYNCORTEZUNITE( 潔娜琳 )
代 理 人 陳芬芬 律師
相 對 人 賽席爾商集盛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沛霖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東簡聲字第16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經本院民國106年10月11日裁定准予停止執行,其原本及正本,
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
「GENALYNCORTEZUNITE(潔娜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前段所明定。
二、本院106年度東簡聲字第16號106年10月11日裁定,原本及正
本關於聲請人姓名記載誤為「GENALYACORTEZUNITE(潔娜
琳)」,與卷內文件不符,而顯然錯誤,應依上開規定更正
為「GENALYNCORTEZUNITE(潔娜琳)」。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