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簡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簡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錫榮
上列上訴人(原告即反訴被告)與被上訴人(被告即反訴原告)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於106年8月31日判決原告
部分勝訴,原告對於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訴繳納費,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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