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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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314號
原   告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被   告  陳雅婷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9,74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500元,應補繳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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