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242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2428號
原   告  潘秀茹
被   告  游小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以100年度附民字
第353號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於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並無積極資格
之限制,而蒐集人頭帳戶用以犯罪之社會現象則層出不窮,
是若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可
能因此供不法詐騙集團份子用以詐使他人匯入款項後,再加
以提領運用,而能預見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
,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
(下同)99年9月27、28日間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有
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板橋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成年男子,而容任他人使用上開帳戶為詐欺取財之犯行
。嗣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年9月28日10時44分許,利用電
話通知原告,詐稱其為原告女兒補習班的陳主任,要求原告
借款新台幣(下同)10萬元,並匯款至被告所有前開帳戶,
致原告陷於錯誤,於同日某時許,匯款10萬元至被告上開帳
戶。嗣原告查知有異並報警,始悉上情。被告業因上開行為
,經鈞院刑事庭以100年度簡字第69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在案,被告不服
提起上訴,旋撤回上訴確定在案。則被告顯有違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
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不認識原告,如何對原告侵權。伊開立星展銀
行之帳戶係因為伊至亞砌防水公司應徵時,該公司要求伊需
開立星展銀行之帳戶,刑案部分係因伊無法交待那段期間之
生活,故未上訴,伊未將星展銀行的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給
他人,係放在機車置物廂內遭竊,遭竊之詳細日期伊不知道
,伊知道遭竊後3至4日始向星展銀行掛失,惟未報案。云云
置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
負擔。
乙、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00年度簡字第2421號刑事案
卷影本1份為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被告於偵查中
係供稱:其辦理帳戶隔天即發現存摺遺失,然檢察官查閱其
往來明細查詢表發現係遲至帳戶申辦後之第4天始辦理掛失
後,被告乃改稱:係於知悉遭竊後3至4日始向銀行掛失,前
後說詞已不一致,再查:被告於偵查中既自承遺失之證件中
尚有印章及身分證件,何以未報警處理,亦與吾人處理事務
之常情有悖,且被告因涉犯上開詐欺犯行,經本院刑事庭以
100年度簡字第242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嗣
撤回上訴確定在案,並有上開事卷宗影本1份可憑,是被告
所辯,應係避就之詞顯不足採,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實。
二、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
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將銀行
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幫助詐騙集團成員
利用銀行帳戶向原告詐財合計100000元,業經認定如前述,
被告既與他人共同涉犯詐欺罪,顯為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致生損害於原告,又未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揆諸前開規定
,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
100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
當,應予准許。
丙、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關於請求金錢之給付,且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0000
元以下者之小額訴訟,就被告敗訴部分,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大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