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190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905號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訴訟代理人  孫惠民
被   告  連珮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零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
仟零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訴外人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用共計
新臺幣(下同)42,038元,嗣經該公司讓予上開債權予原告後,
原告屢向被告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動電話申
請書6份、同意書4份、電信帳單6份、債權讓與證明書6份及台灣
大哥大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1份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
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云云,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
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債權讓與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2,038元,及其中22,038元自95年7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何佩琪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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