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簡字第1358號
原 告 王財源
被 告 巫守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
○號七樓及其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巷○號八樓
如附件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100)
省土技字第四八一二號鑑定報告十、鑑定結果5.滲漏修補方法、
項目及費用估算修復。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或將原告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
下同)3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當庭
變更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經查,原告據以請求之法律
關係,均係本於伊係坐落新北市○○區○○○路○○巷○號7樓
之所有權人,因其主臥天花板滲漏情事,為同棟8樓所有權
人即被告之廁所馬桶漏水所造成,爰訴請被告負責修復,堪
認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依上開規定,原告所為訴之變更,
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巷○號7樓建物與被告所有同棟8樓建物係屬上下層樓,原告
於100年6月8日發現主臥室之天花板與吊櫃家具有滲漏情形
,係因被告廁所馬桶漏水所致,經告知被告前來修復,未獲
置理。為此,爰本於民法第184條及第767條之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並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併 陳明 如受有不利益之判決,願
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並以:
㈠本件鑑定報告第5頁第2點內容即第9行至第13行研判「⑴如
水管破裂或微滲,在正常使用下不可能停止滲漏。⑵排氣管
為通氣功能,並無存在水氣之可能。⑶7樓浴廁頂板未發現
漏水漬痕,更不應為6號8樓浴室地面排水管所致。」本案鑑
定技師研判造成滲漏原因應為馬桶後水管道間之糞管所致;
其思考邏輯為先所鎖定被告為特定對象後,再消去法之方式
認定,而未加以調查及考慮其他可能之漏水點來源,顯欠周
詳。
㈡被告浴廁緊鄰隔壁之8號8樓住戶即訴外人 謝禹康 ,因其已知
悉原告之漏水情形,遂自行進行檢修並於100年8月25日晚8
時6分許通知被告,稱其已將自家「疑似漏水點」的廁頸圈
修好,故滲漏之原因亦可能為隔壁之管道,甚至或為垂直共
同管道間滲漏所致,僅一牆之隔,連通之垂直共同管道間之
可能範圍均未加以查察,即大膽研判為被告之住戶管道所致
,應認為其證據薄弱,顯與事實不符。。
㈢本件滲漏原因被告前已依陽光綠堤大廈管理委員會新北市10
0年7月20日調解會議決議辦理,並於7月23日辦理測試,另
於8月22日再度辦理測試鑑定後,其鑑定結果均未顯示係由
被告之住戶內主臥室內馬桶排水管即糞管所致,又本件鑑定
報告第6頁第4點內容即第1行至第4行記載;「‧‧‧未發現
有明顯滲出水之情況」亦有相同之結果,可知本案滲漏與被
告主臥室內馬桶排水管並無直接因果關係,詎後段內容即第
4行至第6行卻記載:「顯示滲漏速度極為緩慢‧‧‧」,其
研判並無提出明確評估基準或規範數據(滲漏量為何屬滲漏
速度極為緩慢?),僅以不確定性之推論文字描述並無任何
科學或規範數據佐證。
㈣本件鑑定報告第7頁圖A下方之裂縫係假設有一道垂直裂縫,
該裂縫是否如圖所示及全樓板厚度不得而知,其上方剛好是
被告之住戶內主臥室,僅一牆之隔之位置為浴廁馬桶糞管位
置,倘如本件鑑定報告第5頁第3點內容所研判之滲水通路係
為被告之主臥室馬桶糞管滲漏,水流經隔牆間後再往下滲漏
至7樓主臥室頂板,被告除質疑為何漏水點無其他可能性外
?且牆壁、樓板之任何水密性不佳或裂縫等,流水鑽縫只要
一連通均可能形成滲水通路,又原告樓板有裝潢木造櫃,是
否其施工瑕疵所致,故以研判之滲水通路欠缺說服力等語置
辯。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系爭7樓房屋主臥天花板頂板因滲漏致生損害,爰
本於所有權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排除侵害及賠
償損害等情,業據其提出估價單、照片、存證信函及調解書
各乙份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固堪信為真實。惟被告以鑑
定報告之研判可能有誤,滲漏原因可能是隔壁8號8樓管道漏
水所致等上開情詞置辯。經查,本院於100年10月13日以板
院輔民讓100重簡調字第331號函囑託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漏
水原因進行鑑定,該公會派員分別於100年10月28日及同年
11月12日進行會勘,鑑定時多次使用8樓馬桶沖水,並利用
內視鏡由管道間深入檢視8樓浴室馬桶後糞管外圍,以及利
用微型錄影機經由馬桶清掃孔深入糞管內部檢視結果,查知
8樓糞管外圍接頭略呈濕潤狀,另由系爭7樓房屋衣櫃滲漏處
之裂縫距離牆面約14公分與系爭8樓房屋浴廁距牆面14公分
處係為該馬桶後方水平管線道間之範圍相互觀察,可知該滲
漏處裂縫之位置延伸恰為系爭8樓房屋糞管所在水平管道間
,故研判滲漏來源主要係由系爭8樓房屋浴廁糞管接頭輕微
滲漏,滲漏水滴在水平管道間底面,由於浴室地坪通常會施
作防水層,故滲漏水未見往7樓浴室滲出,而隔間浴室與臥
室之隔間牆為磚砌,反而常為滲漏水易滲之通路,故當8樓
水平管道間累積到一定滲水量便穿透隔間磚牆勾縫,再經由
其下7樓臥室樓板存在的裂縫延伸處向下滲入7樓臥室衣櫃頂
板後,始造成本件滲漏現象,此有該土木技師公會100年11
月22日100省土技字第4812號鑑定報告書及所附現場照片16
幀附卷可稽,足見系爭7樓房屋天花板滲漏現象,確係因系
爭8樓房屋浴室馬桶後水平管道間內糞管漏水所致。
㈡雖被告辯稱該鑑定單位鎖定被告為特定對象後,利用消去法
進行認定,未加以調查云云。惟查,該公會鑑定係依照兩造
現場提供之建築圖、結構圖及水電圖等資料進行鑑定,有該
鑑定書附錄四、會勘及鑑定情況詳細紀錄表可證,該鑑定自
屬公正且屬有據,上開所辯,要非可採。又被告辯稱本件鑑
定研判可能有誤,滲漏之原因亦可能為隔壁之管道,或為垂
直共同管道間滲漏所致等語。但查,本件臺灣省土木技師公
會鑑定認為「系爭8樓房屋浴廁內馬桶後方水平管道間之糞
管接頭滲漏」為本件漏水之原因,有如前述。準此,就該鑑
定報告書內容以觀(見鑑定報告第6頁第4點),可知由於輕
微滲漏須較長時間始能反應,雖報告完稿時系爭7樓房屋臥
室衣櫃頂板裂縫處仍未出現明顯滲水情況,而該公會既以多
次使用系爭8樓房屋浴廁馬桶沖水,並利用內視鏡由管道間
深入檢視該浴室馬桶後糞管外圍,以及利用微型錄影機經由
馬桶清掃孔深入糞管內部檢視結果,復佐以該滲漏處裂縫之
位置延伸恰為系爭8樓房屋糞管所在之水平管道間,足見該
公會係以內視鏡、微型攝影機及滲漏裂縫之位置為其評估之
基準,所為滲漏原因之研判自係確定且屬無誤,被告辯稱該
公會研判可能錯誤及可能係隔壁管道或垂直共同管道間滲漏
所致云云,不惟未舉證以實其詞,亦乏依據,所辯亦難憑採
。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767條中段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7樓房屋
主臥室天花板頂板滲漏損害,既係因系爭8樓房屋浴廁馬桶
後水平管道間內糞管接頭滲漏所致,則被告自係侵害原告之
所有權並妨害其行使,從而,原告本於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
權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門牌
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7樓及其所有坐落新北市
○○區○○○路○○巷○號8樓如附件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民國
100年11月22日(100)省土技字第4812號鑑定報告十、鑑定
結果5.滲漏修補方法、項目及費用估算修復,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
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而予以准許。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何佩琪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