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2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8號原告多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耀坤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 律師
陳恊銓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鄭義和 訴訟代理人 洪貴恩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台財訴字第100002181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0年12月3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武峰法官王德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凌雲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