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3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增榮即具保人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增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謝增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被告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定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具保後逃匿已遭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即具保人謝增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而逕命具保,於被告於民國99年9月29日繳納保證金1萬元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因前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9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於100年10月3日確定後,即傳拘無著,致無法執行,參以被告現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0年10月13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
929號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通緝書,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憑,且被告即具保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於具保後業已逃匿無誤,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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