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53號聲請人 買志勇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中縣後備軍人(含子女)獎學金文教
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台中縣後備軍人(含子女)獎學金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中縣後備軍人(含子女)獎學金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中縣後備軍人(含子女)獎學金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14條修正,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影本1份、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函文影本1份、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各1份、法人登記證書1份、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3份等件,請求准予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為該基金會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請求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中縣後備軍人(含子女)獎學金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在案,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楊月雲